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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市科技局是企业开展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已拨款项。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结果的统计分析工作。市科技局、在浙高校和院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项目实施总结格式

  1.技术简介(含应用领域及所起的作用);

  2.主要的关键技术、创新性、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途径、经济指标;

  3.技术实施后,取得的主要效果(包括项目总的经费投入、总的研发经费、要求省科技厅补助经费,市、县(市、区)补助经费;及主要产出如销售额、利润、税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等)。

  4.合作双方参与的主要人员及对本项目的主要贡献。

  附件2: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决算编写提纲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及主要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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