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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十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1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内优质科技资源和成果,提高我省企业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的整体竞争力,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优质科技成果,加快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我省企业从省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不包括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合作研究和开发,并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项目。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军民合作项目。

  第三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引进或合作的技术项目应符合《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

  (二)技术提供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并拥有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可行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应是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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