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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7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用票核定。核定纳税人用票要宽严适度,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控票方式。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当放宽供票;对纳税信用B级以下的纳税人申请十万元及以上版面的发票,要认真调查核实其经营状况,合理控制发售数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票种要与其纳税定额挂钩,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纳税定额划分不同档次,每一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种类、版面、数量的发票。各地要对照本文规定,对纳税人发票核定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有效控制发票供应版面和数量,清除发票流失隐患。
  二、建立自助查询。在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发票自助查询系统。查询系统应适当放宽权限,查询范围要涵盖全市(县)发售的所有普通发票,实现普通发票同城通查。查询系统设计要合理,操作要简便,只需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人税务登记证号,即可与发票票源库数据自动核对,便于受票人自助鉴别发票真伪。
  三、加强验旧管理。各地要切实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严防发票流失。对手工版普通发票应坚持“定期缴销、验旧购新”方式,实行首审责任制,发票审核人员必须落实审核责任,检查纳税人发票填开情况,对未填开的空白发票监督剪角作废,并在发票封面加盖个人审验章以示负责,切实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验销后继续填开使用空白发票。对使用电脑版发票或卷筒式发票的纳税人,各地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开票电子存根数据按月或按季进行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其领购或印制发票。凡未验旧的,暂时停供发票,并收缴在用的空白发票。对丢失被盗的普通发票,应及时列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的丢失、被盗发票数据库,省局将通过网站对外公布,便于用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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