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区市局统一编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将《申请表》及所附票样报送省局。
4.省局根据发票印刷企业生产能力及当前工作量情况,下达《申请表》第1联印刷通知联,将第3-5联返还设区市局。
定点印刷厂根据《申请表》印刷通知联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及所附票样印制发票。
5.设区市国税局凭《申请表》提货联提取印制完成的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使用
普通发票应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取消套印县区级发票监制章。
1.套用省级发票监制章: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等。
2.套用市级发票监制章: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定额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换票证、企业衔头电脑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收据等。
3.取消冠名为“××县(市)××发票”,所有县(市)发票并入设区市,由设区市局统一编写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四)发票工本费结算及使用
1.发票工本费结算
各设区市局在本地印制发票费用的结算方式、时限由各设区市局与发票印制企业协商确定。各设区市局领用的省局统一印制发票,企业衔头电脑平板、卷筒发票,在印制企业发货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未付清货款暂停印制该设区市国税局报送的企业衔头电脑平板、卷筒发票。
2.严格使用发票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规定,发票工本费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5〕354号)要求:“各设区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全市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与工本费的差额部分集中掌握、统一调节,并将其作为普通发票工作奖励基金进行发放,实行‘以票养票’”。
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使用发票工本费,不得改变发票工本费用途,虚列发票工本费支出,扩大发票工本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发票工本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