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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1.发票印制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并由监管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2.由于发票换版等原因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局或所在设区市局监督销毁。
  (四)防伪用品管理
  1.防伪用品(包括防伪专用纸)购进
  发票印制企业需购买发票防伪用品,可以通过省局出具的订货通知单,直接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也可以通过各设区市局开具的订货通知单,向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调剂购买。各印制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通过省局向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各印制企业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防伪品需求量,省局根据上报需求情况出具订货通知单,统一订货。
  省局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向其他企业调剂发票防伪用品,可在原购买价格(包括运费)基础上适量加价(不超过10%)作为仓储、保管、损耗等管理费用。
  2.防伪用品保管及使用
  防伪用品购进后应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防伪用品进出库必须有经办双方两人签字,出库必须根据印刷工单的规格、用量清点发出。发票印制完成后多余防伪用品可以继续使用的要退回仓库,不能继续使用要统一整理、收集,并由监管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监督集中销毁。防伪用品一旦发生被盗、丢失,印制企业应在当天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印制企业防伪用品的使用保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完善相关管理措施,防止发生防伪用品被盗、丢失。
  3.发票监制章的制作及保管
  各设区市国税局印制的发票只能套印有本设区市名称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统一定点制作。各定点印制企业向设区市国税局提出申请,报经省局同意后出具制作通知单由定点企业进行制作。制作费用由发票印制企业承担。发票监制章由发票印制企业保管,做到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进出库必须有经办双方两人签字。发票监制章不能继续使用要统一交回保管人员,由保管人员进行整理、收集,并由监管机关监督销毁。
  (五)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认真接受监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1.企业年检
  发票印制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年检不合格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在限期内整改仍然未达到省局要求的,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年检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一季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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