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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8〕17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现对我省普通发票印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印制企业管理
  (一)普通发票印制生产
  1.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依据省局及各设区市局下达的《江西省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印刷通知联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将委托的印制任务转于其他企业印制。
  2.开机印刷前,发票印制企业要对发票的版面格式、文字、字体、联次、颜色及印制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印。开印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印制的发票版面清晰、墨色鲜艳、上下联套印格式一致。号码打印必须数字清晰、准确、无错漏号、重号现象。
  3.发票装订前配页必须上下联号码一致,对印刷、打号不合格的发票不得装订。发票包装应平整,外包装要有封签,封签要注明发票名称、代码、起止号码、数量等。
  4.发票印制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各环节在交接工作时手续要齐全,双方应签字;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或投放使用,所有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二)普通发票的保管送货
  1.发票印制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印制单位报告成品发票印领存情况。
  2.发票印制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3.成品发票采用送货上门和上门提货两种方式。发票印制完成后,印制企业在3日内告知设区市局,设区市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发票领回。如因故没有领回发票的,也可委托印制发票企业送货上门,费用通过发票工本费结算。
  不论使用那种方式,成品发票在交接时,发票印制企业都应索取《申请表》提货联,并由发票接收人员在备注栏签字确认,《申请表》提货联要归档备查。
  4.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工作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国税机关采用派员上门提货方式,应为提货人员开具介绍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核对提货人身份后方能发货,提货人介绍信与《申请表》提货联等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5.发票印制企业要提高发票包装的质量。每个企业包装箱式样要统一,包装箱要防潮并便于搬运、仓储。包装箱外要张贴标签,标示箱内发票种类、代码、起止号码、份数、每本(卷)份数、本(卷)数及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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