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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政〔2008〕9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继续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通过组织专版、专题节目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宣传,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努力使企业了解和熟悉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进一步会同地税、国税、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的培训工作,重点帮助企业学习、了解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财务要求,以及享受政策的具体手续,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对各市、县(市、区)所辖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个上门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中的具体问题,真正使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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