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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6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规模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部分地区增长异常,一些企业出现了虚开、虚抵、偷骗税收的严重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的增值税管理,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国税机关务必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凡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征增值税资格。对“两头在外”(即在外省收购废旧物资又销售给外省企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认定其免税资格,已经认定的必须立即取消。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一律上报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对今年以来各地已审批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应全部上报设区市局重新审查核准。对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省局重申,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44号)的规定执行,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除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开具千元版以下收购统一发票外,其他收购业务不得开具、使用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严格控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跨省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确需开具的,须上报设区市局核准,报省局备案。擅自准许开具,导致虚开、虚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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