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08]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水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和市廉租住房救助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用人单位正式编制外的环卫职工(以下简称环卫职工)。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所在区财政预算解决,保证社会保险缴费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条 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将会同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环卫作业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作业定额,适当提高环卫作业经费,确保环卫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对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可享受环卫职工廉租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含350元)以下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