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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县十三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建设部门是本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五条 本县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坚持在设备先进,资信良好且技术力量较强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生产总量、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第七条 凡在本县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设置申请书;
  (二)项目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和工艺流程;
  (四)环境评估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建设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本县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方准许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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