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 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 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