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