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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 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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