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作为事业性收费,纳入县财政设立的旅游资金管理专户。(专户的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陵水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21840001040003503。)
  第八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征收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需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各旅游饭店必须按县旅游部门的缴款通知于每月10日前缴交前月的服务费,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将一份缴款单送县旅游部门。其中上缴县旅游资金管理专户70%,作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30%,作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逾期两个月(60天)不按规定上缴服务费的旅游饭店,由县旅游部门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计算收缴外,报县政府和省旅游主管部门,由县政府和省旅游主管部门视其情况进行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按月向县旅游部门上报“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情况表”。
  第十一条 县旅游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原则遵循:
  (一)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市场整治,即政府统一组织的旅游市场整治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即举办重大旅游主题活动和公共性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经费及其宣传品印制费用;
  (三)旅游规划,即政府为开拓旅游市场、旅游线路和开发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规划费用;
  (四)公共旅游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旅游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