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快旅游开发步伐,促进全县旅游经济发展,根据《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琼府办〔2001〕73号)和《海南省旅游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旅发〔2001〕2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旅游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县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旅游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旅游资金的收支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将上年度旅游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旅游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县财政部门,由县政府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旅游资金的来源:
(一)县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
(二)县财政每年的预算拨款;
(三)社会各界捐助;
(四)其它资金。
第五条 凡被评为星级的饭店和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饭店,为来店宾客提供了客房、餐饮、娱乐、洗衣等服务项目必须收取服务费,并在账单中单独列项计收。三星级(含三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下的旅游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直接加收服务费;四星级(含四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上的旅游饭店,按照实际价格的15%直接加收服务费。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不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价格如有变动再由有关部门核定。
第六条 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指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30%上缴县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各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由县旅游部门负责征收。各旅游饭店具体上缴资金,参照县地税局核定的月营业额作为征收基数。同时县旅游部门要根据旅游饭店的经济效益进行核定。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月营业额×费率10%(15%)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综合税率5.4%)〕×30%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