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公共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公共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各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和管理,提高市政设施效益水平和市政服务质量,创建我县安定、和谐、整洁文明社会的环境。根据《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是指我县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外来人员、外来企事业单位、当地驻军、旅游参观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陵水河堤、码头、桥梁、体育广场、公园、公共绿化地、铁路站台、车站、候车室、影剧院、街道等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设施是指:地下、地上各种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管线、给排水管道(沟)、消防栓、管线、路牌、护拦、路灯、绿化树木、草坪、道路、防洪堤、公厕、桥梁等市政设施。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集会、开演唱会、鸣放鞭炮,违者,城市管理人员可责令停止该行为,并且扣留、清除妨碍公共秩序物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经营,堆放物品,违者,城市管理人员可扣留、清除妨碍道路场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参观景点时,必须服从城市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八条 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内摆摊设点经营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清扫与保洁自己经营的段面或经营点范围3米内的地面。其余地面清扫保洁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