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县第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在县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作为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在本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