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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科发政〔2008〕19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统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造就创新、创业的环境和氛围,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实施的实际情况,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停止执行。

  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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