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县第十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明确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部门职责和分工。
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宏观政策指导、生产及开发的管理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负责征收新型墙体基金。
建设局: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节能要求、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通过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给予办理报建、招标、开工、验收等手续。
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准发放其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使用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生产线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工商局:依法负责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并吊销取缔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公安局: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率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砖瓦企业,要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停止领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提高纳税定额征收税款。
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查监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能许可出厂,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