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条件(或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三)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四)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五)按规定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后,要对辖区内学校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食堂坚决关停取缔。
第六章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经营形式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没有住宿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办食堂、不设小卖部,提倡城市中小学生食用通过资质认证的由营养餐公司生产的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应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专项、责任明确的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合同或责任状,中小学食堂在条件未完全成熟前,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食堂的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管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食堂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食堂食品加工间及原料库,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安全。学校采购大宗食品、半成品、原料等要建立索证制度和台帐记录,学校食堂要定期组织消毒。
(四)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五)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学校应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与经常性自查相结合),年底有总结。
第七章 各级各类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上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程度划分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