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十一条 餐用具卫生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实施意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对各地市及高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前将培训情况(培训计划、培训人数、食堂数)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规模大、培训能力强的高校(或后勤集团),负责制订本校(或后勤集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帮助下,组织实施本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举办的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卫生管理知识、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膳食营养知识。
第十六条 培训的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和已在岗但未经过培训的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已在岗但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采取分散教学(以学校为单位、利用培训教学光盘)的方式进行强化培训。
(二)新上岗人员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一般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原则上管理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三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从业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二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