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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师生就餐的场所。
  (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十一)从业人员:指大中小学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校食堂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卫生、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高校进行凉菜配制应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学校食堂应设备餐专间。
  (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米,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平方米,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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