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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黑教联〔2006〕55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卫生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城镇大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但不包括学生自带粮食加工,学校为生学生热饭的学校。
  第三条 本要求基本用语的含义
  (一)学校食堂:指建在学校内并获得当地卫生行部门卫生许可,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专门为学生(教师)提供膳食加工、进餐的场所。
  (二)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三)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四)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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