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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培训的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和已在岗但未经过培训的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已在岗但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采取分散教学(以学校为单位、利用培训教学光盘)的方式进行强化培训。
  (二)新上岗人员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一般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原则上管理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三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从业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二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有明显品行问题或心理问题者不能录用。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第五章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的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涉及教育多个部门,应成立以安全管理处(科)牵头,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基础教育、督导财务审计等多部门联合管理的工作体制。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进行督导、检查。
  要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
  (四)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学校并提出整改意见,制订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培训。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六)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中毒情况,不能瞒报、漏报。
  (七)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备案制度,即每年将辖区内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后集中管理备查,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后要联合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培养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到所谓的“小餐桌”、无证摊点用餐和购买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条件(或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三)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四)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五)按规定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后,要对辖区内学校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食堂坚决关停取缔。

第六章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经营形式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没有住宿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办食堂、不设小卖部,提倡城市中小学生食用通过资质认证的由营养餐公司生产的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应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专项、责任明确的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合同或责任状,中小学食堂在条件未完全成熟前,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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