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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九条 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烹调加工卫生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十一条 餐用具卫生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实施意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对各地市及高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前将培训情况(培训计划、培训人数、食堂数)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规模大、培训能力强的高校(或后勤集团),负责制订本校(或后勤集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帮助下,组织实施本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举办的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卫生管理知识、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膳食营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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