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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八)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九)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十)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一)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
  1、加工场所门窗应按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十二)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
  1、加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十三)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3、在加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第三章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第七条 原料采购卫生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第八条 贮存卫生要求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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