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前直接管理责任人已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汇报,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
《基本卫生要求》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卫生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城镇大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但不包括学生自带粮食加工,学校为生学生热饭的学校。
第三条 本要求基本用语的含义
(一)学校食堂:指建在学校内并获得当地卫生行部门卫生许可,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专门为学生(教师)提供膳食加工、进餐的场所。
(二)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三)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四)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