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教联〔2006〕55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卫生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卫生局(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校: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校,就如何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相对集中办学后,中小学校学生午餐已成为社会问题。我省多数城镇中小学校没有食堂,在少数有食堂的学校出现了伙食质差、价高,品种单调的问题,致使有些学生到校外的“小餐桌”、“辅导站”以及校园周围的无证摊点购买食品和午餐。
农村并点合校后,中小学住宿生增多,许多学校没有办食堂的条件和经验,从业人员没经过健康体检、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培训,一些食堂生熟食品加工不分,剩余食品不能或没有条件妥善保管,卫生防疫常识缺乏。
一些大中专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致使伙食质量差,卫生没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和《
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今后,农村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省制订的《
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执行,学生自带粮食、蔬菜到学校加工的,学校要为生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加工条件,避免发生食物中毒。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解决好住宿制学校学生的住宿问题,不能让学生在校外住宿,更不能让学生住宿在老百姓家里。非住宿制学校禁止开设小卖部,住宿制学校如需要开设小卖部一定要加强管理,严禁“三无”商品进入校园。
城镇中小学,有条件办食堂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好食堂,没有条件办食堂的学校要为学生解决热饭问题,或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由送餐公司提供学生营养午餐。送餐半径较大的学校,送餐时间超过三小时的,可由学校提供二次加工的环境条件,由送餐公司将半成品送到学校进行加工,确保学生吃到热饭、热菜。送餐公司要定期征求学校和家长的意见,保证饭菜质量,送餐公司与学校要签定责任状或合同,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和相关责任。坚决抵制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以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不良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生的伙食利益。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不到校外“小餐桌”就餐,不购买无证摊贩的食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大中专学校食堂原则上不能承包给个人,如果承包决不能将食堂一包了之,放任自流、不闻不问,承包食堂的同时要承包责任,承包人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要取消其承包资格,学校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与措施。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要以对青少年学生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
附件:1.《
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2.《
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