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34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