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密审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机关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交厅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厅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厅公开办负责统计汇总上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考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