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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其中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经审核不提供信息的,由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按规定答复申请人;应提供信息但是否涉密难以确定的,由厅公开办转交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厅公开办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省科技厅办公室印章。

  第十九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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