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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本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服务手册、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取该信息之日起5日内提供给厅公开办,经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报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对是否涉密难以确定的,应先提交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部门也应报送厅办公室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浙江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附后)。申请表可到省科技厅政府信息查阅(公开受理)点或者在浙江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查阅(公开受理)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五条 省信息研究院收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交厅公开办审查.对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厅公开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机关相关部门,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提出办理意见报公开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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