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查阅本机关未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科技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科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及办理情况等;
(五)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工作动态、科技统计报告等综合信息;
(六)公务员选调、人员招聘、职称评审以及人事任免等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机关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机关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