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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办〔2008〕94号)


各处(室)、局,基金办,信息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经厅领导批准,现将此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浙江省科技厅信息主动公开流程图(略)

  3.浙江省科技厅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实施。

  厅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基金办(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公开和审核工作。

  本机关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和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登记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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