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8〕8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依法保密。
《条例》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不够强,对涉密信息审查把关不够严,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个别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中因保密审查不严而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也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1.明确保密审查工作职责。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要细化职责,完善程序,理顺机制,明确责任,并配备既懂业务又懂保密的专门人员负责。
2.依法做好定密工作。
定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源头性工作。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实际,确定1-2名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报批工作。要根据《保密法》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本单位《定密范围细则一览表》。中央国家机关尚无明确定密范围的,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具体的定密范围,用以指导本系统的定密工作,做到定密有据、科学定密,不断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严格保密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