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医〔2008〕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157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制度衔接,协调推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及其家长意愿和选择。要切实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通过建立财政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参保。对农业户籍学生,按照自愿参加和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原则上不要退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户籍学生,由其自愿选择参保。按当地政府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衔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待遇,不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