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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学〔2003〕31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规模、高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高校评估、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各高校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指导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一)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结构

  各高校要把就业工作作为教育教学质量工程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来认真对待,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从学生长远和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对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各系、专业就业状况核定各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在完成专业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基础上(本科2年、专科1年),可根据市场需求,在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允许学生微调和转系、转专业。

  (二)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和检查,规范就业见习活动,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督促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协调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规模和数量,有计划地组织更多的特别是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6个月至1年的就业见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有引导性、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培训,为在校学生提供职业资格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质;高等职业学校要推行“双证书”制度,为更多的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

  四、以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

  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就业指导资格认证工作,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要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教高厅〔2007〕7号)文件要求,将之纳入教育教学体系;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多种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确立诚实守信的人生态度以及爱岗敬业的职业理念,积极主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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