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流动、培训、申报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服务,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从2008年起,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应以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为主,凡离校后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向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享受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毕业生求职成功后,及时为其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建立求职登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要优先安排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者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具有一定规模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挂牌)。要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