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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要通过宣传动员、树立典型、弘扬先进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引导广大毕业生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到基层建功立业。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二)拓宽渠道,扩大毕业生就业领域

  1.县(区)级以下机关和直属机构在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时,应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对于参加“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周转编制中实行计划单列。

  2.引导、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3.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管理、高新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积极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30%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6.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好在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锻炼成长、建功立业;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做好续签服务合同的村村大学生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工作。

  7.积极开发省外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合作,拓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人才的正常交流和合理配置,优化人才使用结构。

  (三)加大扶助,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高校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及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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