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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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