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02号 2008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驻外招商人员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职能
第二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是市、县(市)区政府派出,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机构。负责搜集整理招商和项目信息,加强与驻地重要机构以及相关客商的联络和沟通;积极宣传推介徐州,向客商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客商来徐考察投资;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配合好我市在当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战略需要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在上海、深圳、苏州、无锡等地各设立一个市驻外招商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招商引资需要,设立驻外招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并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四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的选派,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外经贸局共同参与,提出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派出。
第六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主要从五区和市直机关的在职人员中选派。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及其人员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