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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08〕95号 2008年8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徐州金融运行质量,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措施,对有关金融指标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农业银行徐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各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分行,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

  二、综合考核指标

  (一)贷款投人奖励。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率超过全市月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亿元奖励1万元;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亿元奖励0. 5万元。以此为基数,以新增存贷比为系数,计算本项奖励金额。新增存贷比低于50%的,系数为o.8;新增存贷比为50%-60%的,系数为1;新增存贷比为60%-70%的,系数为1.2;新增存贷比高于70%的,系数为1.4.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奖励。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额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增长率的部分,每亿元奖励0. 5万元。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存贷比奖励

  1.基数奖励:(1)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5(含1)个百分点的,奖励2万元;(2)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10(含5)个百分点的,奖励4万元;(3)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15(含10)个百分点的,奖励6万元;(4)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5(含15)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万元;(5)存贷比在70%(含70%)以上的,奖励15万元(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2.增量奖励:(1)存贷比在40一50%(含40%)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0. 5万元;(2)存贷比在50-60%(含50%)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3)存贷比在60-70%(含60%)之间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1. 5万元。

  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不良贷款压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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