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内退人员
如下岗、内退人员同原单位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如下岗人员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时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包括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同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订立新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不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六)借用人员
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在编的或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应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编外的且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在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或借出单位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七)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劳务协议。
第七条 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轻重和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应视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各类经济补偿,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编外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