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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08]97号 2008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编外职工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类编外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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