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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当地主管机关和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严格服从水上监督人员的指挥,确保过桥安全。
  第三十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当满足大桥设计净空尺度的要求,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除按《内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信号外,日间,还应在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过桥后即落旗或熄灯。
  第三十六条 在下行视距不足3000米、上行视距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大桥水域。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过大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第三十八条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通过大桥,必须事先获取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批准,设置明显标志。夜间禁止一切装载爆炸品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三十九条 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使。
  第四十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试航、锚泊、捕捞及其它违法作业。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在大桥水域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工作船舶应无条件避让在航道中行驶的上下水船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桥区航标、测量标志、消防、照明、给排水、界桩、隔离栅、输变电、管理、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车辆、船舶、行人违反本办法造成大桥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必须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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