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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作价公式
  销售基准价=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平均经营费用+基本利润+应纳税金
  零售价格=销售基准价×(1+浮动幅度)
  销售基准价的计价单位为:元/KG,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舍去。
  3、合理确定平均经营费用
  根据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抽样成本调查,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平均经营费用为723元/吨。今后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每两年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实际经营费用进行一次审核并公布全市平均经营费用。
  4、规定基本利润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规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本利润为80元/吨。
  5、应纳税金
  应纳税金=(平均经营费用+基本利润)×13%
  6、浮动幅度
  上浮不超过2-4%,下浮不限。市物价局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确定每月上浮幅度。
  7、合理制定零售价格
  所有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物价局公布的销售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液化石油气具体零售价格。
  四、建立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制度
  市物价局每日采集金陵石化、扬子石化两个气源厂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建立气源出厂价台帐,并于每月10日前测算公布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同时对部分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建立气源实际进价和经营成本监测制度。
  气源厂和相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五、完善相关优惠价格政策
  考虑到缴纳燃气设施建设费用户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用户负担,所有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对缴纳燃气设施建设费的用户,继续执行按实际零售价格优惠5%的价格政策。
  当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累计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由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对各自供应对象中的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意见由市物价局另行下达。
  六、加强市场监管,保持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营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各销售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在公布市物价局核定的销售基准价的同时,公布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与此同时,所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质量、计量和残液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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