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南京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价工[2006]158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开展公平、合法和有序竞争。现将《关于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意见
2001年9月,我市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气源价格和平均运营成本核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液化气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中准零售价格和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的管理方式,这为打破液化石油气垄断经营,促进液化气经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快、周期短,现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方式与之难以相适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价格的稳定,需要对现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方式作进一步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建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与气源价格变化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开展公平、合法和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1、合理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平均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
2、适时反映液化石油气市场供求状况;
3、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竞争。
三、运作办法
1、联动实施条件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与气源价格实行联动,每月10日前,市物价局测算公布上月金陵石化、扬子石化两个气源厂月平均气源出厂价,若月平均气源出厂价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当月销售基准价作相应调整;若月平均气源出厂价上涨或下降幅度不超过4%,当月销售基准价不作调整,但以后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时,则相应调整销售基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