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5.平衡计划。市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本市任务的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当年农村住房解困计划,进行平衡调整,制订当年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本年度的农村住房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报“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
6.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县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农村住房解困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 每年年初确定本市、县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住房建设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解困住房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等相关事宜,负责确定住房困难户以及解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农村住房解困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解困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的7.1万户解困任务将下达给各市,由各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确保解困任务按期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省财政厅要按照年度解困任务,负责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省民政厅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配合省建设厅搞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必需的农村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列入计划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省扶贫办负责解决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残联负责解决农村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市解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