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努力营造终身学习和全社会学习的浓厚氛围,建设学习型政府。要制定实施公务员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加强和完善公务员再教育管理体系,通过党校培训、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推进沿海强市建设的能力。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树立时不我待的机遇观、效率观,建设创新型政府,以创新、创业、创优、求是的精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提倡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特别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找准问题,拓宽思路,寻求办法,指导工作,通过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维护好市政府形象。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的奠基、剪彩、厂庆、校庆等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企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确有必要的,要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除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外,其他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第七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每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因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七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级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