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请示、报告,要根据呈报内容,明确一个主送机关,严禁一文多头报送,凡多头报送的,市政府一般不受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直接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六十二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办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
第六十三条 属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部门联合行文,但要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公文生成二十日内要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发文要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第六十六条 公文办理要讲求时效,提高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对需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要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为无意见处理。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